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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口权与平行进口的关系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平行进口问题并未被不经意地忽视。其次,协定的谈判在这个问题上未能达成合意。第三,由于未能达成全都,因而WTO成员国保留以各自认为适当的方式规定平行进口问题的权利。 РР11РРР 可见,虽然TRIPS协议规定了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但并未对权利穷尽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任由各国自己打算,而在这一问题上各国的态度差别相当大。 Р 2.进口权受制于权利穷尽原则 Р 进口权与平行进口的关系,取决于进口权与权利穷尽原则的关系。由于一国法律给予权利人进口权等垄断权利的同进,往往又作出权利在肯定条件下穷尽的限制。以专利领域为例,一方面,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垄断权,可以阻挡专利产品的进口,但同时,专利权权利用完原则已是一项各国专利法通行的原则。那么,这两者是什么关系? Р 其实,在进口权与平行进口的关系问题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权是否与销售权等权利一样,受制于权利穷尽原则,即进口权能否用来阻挡平行进口取决于进口权是否可以被穷尽。二是假如进口权受制于权利穷尽原则,则又取决于在平行进口的情形,权利穷尽原则是否具有地域性,即一国承认国-内穷尽还是国际穷尽。 Р 以美国版权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例,1976年的版权法602条(a)规定了权利人的进口权,第109条(a)规定了首次销售原则,两种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在Quality King Distributors,inc.v.L'anza Research一案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解答。 Р 首先,美国版权法给予作者对其制品享有专有权。版权法第106条列举了作者专有权的内容,包括生产、改编、分销、表演和展览作品的权利。与平行进口相关的专有权是第106条(3)规定的作品分销权(right to distribute)。依据这一条的规定,作者对版权作品的复制件享有出售、赠与、出租、出借的分销专有权,而且权利人可以授权他人分销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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