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指纹锁,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Р7.2 工程质量验收РwordРwordР6 / 21РwordРР7.2.1 本工程的验收根据施工图及相应说明书、图纸会审纪录、设计变更等,按照第三条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或行业最新有效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施工验收标准、规及规程执行。Р7.2.2 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应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发包人和监理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按约定时间组织工程预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在预验收后三天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Р7.2.3 承包人在预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消防等有关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移交总包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Р7.2.4 在工程总验收合格十个工作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进行移交,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Р7.2.5 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施工记录、技术资料,并在工程全面完工前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在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总包方提供符合国家和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编制成册的有关工程档案资料一式肆份后,发包人接受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办理结算;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Р7.2.6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认封存的实物样品作为验收依据。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通过当地质监站及消防部门的各项检测和验收。Р第八条 现场移交标准Р8.1总包人负责提供电源、水源至施工现场,承包人负责自总包人提供的临时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水源,提供、安装的一切临时用电用水设施需满足总包管理规定要求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承包人须对各接驳点位置综合考虑,合同总价不因接驳点距离远近而作任何调整。Р8.2 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及管理人员住宿和办公场所,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РwordРwordР7 / 21Р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