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上Р专心---专注---专业Р第二十六条 纳税风险分析。税务师应当通过对纳税风险疑点的筛查确认,客观的分析纳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区域、原因以及可能带来的损失等事项。Р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应当根据纳税风险评估工作情况,编制纳税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反映纳税风险评估全过程。纳税风险评估工作底稿应当对被评估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内容、风险点筛查、风险分析确认、风险程度、风险形成的原因以及政策依据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Р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质量风险控制制度。税务师应当严格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质量风险控制制度,保障纳税风险评估服务质量,规避纳税风险评估服务风险,确保纳税风险评估报告适用条件恰当,结论或意见的客观和准确。Р第五章 业务报告Р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开展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的要求,出具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报告。Р第三十条 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风险评估的背景、纳税风险指标、纳税风险分析过程、风险提示及风险应对等。Р第三十一条 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的特定目的及使用范围。Р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在提供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时,认为被评估单位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提供的基本信息、会计、税务资料的完整性РР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Р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Р专心---专注---专业Р专心---专注---专业Р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Р专心---专注---专业Р和真实性不可靠,可能对纳税风险评估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报告中加以说明。Р第三十三条 纳税风险评估报告不具有鉴证功能,由被评估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采纳,不作为纳税申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据。Р第六章 附则Р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