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的促进创造的刺激;(3)通过与其他规则或经济制度相互衔接,像反垄断政策、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贸易与政策等。Р进一步说,知识产权法尽管在总体上属于一种"私法"的性质,但其有其社会公共利益目标。在知识产权中,主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建立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上的对创造者和传播者的保护将是实现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主要机制。РР3.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之重要性Р在知识产权法中,在某个知识产品的生产环节、流通环节以及对知识产品的使用环节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主体,他们所代表的是各方对知识产品的利益,这在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中都体现着这种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就是要在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相应的协调,其主要是在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进行协调,在使用该知识产品的使用人和知识产权人之间进行协调是这里的关键所在。因为,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与需要使用知识产品的使用人之间构成了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一对基本矛盾的主体,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是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知识产权的私人占有与公众对知识产品之使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个人私权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利益之间的关系。Р知识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其需要进入市场被社会公众所利用进而进行流转,而这必然要发生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使用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就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在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品使用人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以实现双方利益之和的最大化,既要兼顾到知识产权人的对知识产品的合法利益,提高他们对知识产品的生产积极性,又要兼顾知识产品使用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无处不在,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Р三、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