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 严格履行,等等。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会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 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Р前几节中,在研究通过市场重新安排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已经强调了这种重新安排只有通 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但这一论点假定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 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重新安排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重新安排 才能进行。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 活动的终止(或阻止其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 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任何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 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安排以及 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下一节将讨论界定合法权利过程中的若干经济问 题,在本节中我将研究权利的初始界定和进行既定市场交易的成本。Р显而易见,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 这将使产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 现的14。在企业内部,各种互相协作的生产要素间的讨价还价被取消了,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 易。那时,毋需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就可以对生产进行重新安排。考虑到各种 活动之间的相关性将对土地的纯收益产生影响,一个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可以将他的土地投入各 种用途,因此省去了进行不同活动的那些人之间的不必要的讨价还价。大建筑物或同一地区内若 干毗邻房地产的所有者都会以同样方式行动。事实上,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企业要获得所有各 方面的合法权利,活动的重新安排不是用契约对权利进行重新安排的结果,而是作为如何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