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РР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1〕9号)文的规定,我单位经与 同志协商,本人同意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按规定只享受社会保险基金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Р(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外负担费用的用人单位,应与退休人员协商并在本协议中明确处理办法)。РРРРР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退休人员签字: Р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РР此协议书一式四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审批区县人力社保局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