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验,严厉查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РРР 二健全非遗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有效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对列入县级计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键扶持项目、研究课题等给一定的政策扶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偿使用标准,依法征收和管理资源开发赔偿费。Р 三加强非遗保护经费保障。加大投入,统筹利用政府专题资金。设置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资金,每十二个月投入不低于“十一五”期间投入,且增幅不低于同期GDP的增幅,用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日常运作,扶持表彰非遗保护研究基地和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民间艺术家,培养民间艺术人才,建设数据库等。拓宽渠道,完善社会化运作机制。要经过政策引导等方法,激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采取建立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方法,使社会资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取得合理回报,主动争取海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加,激励社会赞助,吸纳民间资本,设置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标社会运作。Р 四推进非遗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在成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教授委员会基础上,广泛吸纳相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机关、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育一支稳定、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小组,指导民间保护工作,促进各地的交流合作,同时在乡镇街道培养和建立一支热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业余保护员队伍。激励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人才培养。主动激励发展各类民族民间文化协会、文化遗产保护理事会等民间团体,发挥其主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