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及村委员会承担,承担比例根据各村的情况,由镇政府与村委员会协商确定。Р(六)农村独生子女特困(低保家庭)户的独生子女上学免交课本费,资金由镇计划生育事业费和民政救济各付50%。Р(七)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给予产妇产后营养费补助100元,由镇街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Р(八)贫困(家庭人平均收入1000元以下)独生子女考上国家重点大学奖励1000元,普通大学奖励500元,经费由区计划生育事业费支付。Р(九)镇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建房时,“自治”独生子女家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Р(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自治”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Р(十一)农村“自治”计划生育户改厕时每户补助100元。Р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Р(一)凡享受第十六条所述优惠政策后,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退还所享受的一切优惠奖励。РР(二)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居)民,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Р(三)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Р(四)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Р(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居)民,不享受奖励扶助扶贫贷款、子女入学、就业等优惠政策。不得评为文明户。Р第六章 附则Р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居)委员会。Р第十九条:本《章程》报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Р第二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