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次性支付折让20%,资产折让45.67万元后总额为1826933.90元。也就是误会后该交的180万。事实上,该公司的房地产在通过房地产登记处免费获得之前都是负资产Р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没有区别。重组过程中,公司有形资产唐国资(20xx)37号确认为负值812,810.86元,这也反映了财政局资产转移通知中的资产情况。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精神,政策规定资产为负时,土地资产可以计入总资产。当时为了处理历史问题,减少项目(如报废和坏账等。)根据规定,减少后的总资产为2283667.45元。这里的总资产是无形资产,也就是土地资产。РР当有形资产被财务管理和机电局撤销时,财政局的企业联系我公司讨论此事。搞清楚资产性质后,财政局再也没提这件事。Р无形资产由国土部门管理,我们提到了购买土地时20%的优惠政策。国土部门的答复是,土地资产只能按照国家土地政策进行管理和转让,政策中的优惠只能针对地上附着物等有形资产。Р这种曲解在政策执行中是不可操作的。我们在20XX年购买了土地。当时我们重新评估了一下(因为政策规定评估半年有效)。最后,我们以国家规定的40%转让费人民币595,111元(政策规定免征4%契税)购买了公司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当时评估地价的话,当时买的话要92万。按照错误的解释,资产是2283667.45元,花了92万买了地之后还要再交180万,总金额会达到272万,远高于228万。不仅不能被20%的优惠率给予45.67万元的政策所关心,还要付出更多,这在逻辑上明显是错误的,违背了改革政策的初衷,在实施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РР综上,公司改制后欠180万的事实根本不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1999年6月,市机电局局长和当时的公司法人对政策进行了曲解,并在曲解的基础上签订了错误的协议,造成了现在的误解。Р我们认为这种误解应该消除。Р理解可能不全面,仅供领导参考。Р200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