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或施工的 问题,以影响到工程质量或有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隐患时,对该工程采取的 措施:Р3.2.1施工单位应该按规定通知质量监督责任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而没有通知,又无法证明其质量状况的 ;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 ;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 工程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Р3.2.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行为,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Р3.2.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 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РР3.2.4 监督机构将所发现的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 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 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Р4.其他:Р4.1.工程发生重大 质量事故或较大 的 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监督站报告,经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后方能施工.Р4.2.施工责任主体方人员的 变更,应及时更换质量保证体系表,并报质监站备案.Р4.3.计划创优的 工程开工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施工过程中留置能说明质量状况的 影像资料.Р4.4.责任主体单位与质量监督机构之间的 文书来往.有关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 申请、证明、质量保证体系表等与工程质量关系重大 的 文书,应签盖行政公章;对监督工程师签发的 监督检查记录的 回复可以签盖工程项目章,对质量整改通知书的 回复,必须签公司一级的 章.Р4.5. 针对本工程质量监督的 其他要求:РРР Р监督工程师: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