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规定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三)施工单位、所承担的人防工程施工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安装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及时,真实、完整;、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四)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合同,企业资质、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项目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落实;、制定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其内容进行监理;、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对现场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质量事故,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监理技术资料分类归档,齐全、真实;、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护设备与其生产许可证相符; 、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使用统一制式销售合同; 、无私改图纸和无正规图纸、偷工减料、异地私设加工点等行为;、无不良市场竞争行为; 、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人员有相应资质及上岗证书,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装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按时参加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按照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