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购材料品品牌, 经甲方核实签认后自行采购。 Р②甲方对本工程选择设备在外观、 售后服务、 调试、 培训人员等方面要求, 由甲、 乙双方共同和生产厂家洽商。 Р③乙方按上述约定采购合格材料、 设备如已定货或已交付运输或已运达施工现场(中转场地), 而甲方提出变更要求, 乙方应同意甲方变更要求。 Р④如发觉乙方对甲方指定设备、 材料, 有意拖延签署采购协议, 或签署协议后拖延付款, 甲方有权督促和采取对应方法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代付, 且所以造成经济损失和工期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Р⑤乙方提供设备、 材料到货验收时应交验原件并提交一套完整复印资料, 包含产品合格证、 产地证书、 说明书及安装指导书等。 完工后提供一整套维修、 售后服务资料。 甲方认为有必需时, 乙方应提供该设备、 材料检验汇报或判定证书。 Р⑥乙方签定全部设备、 材料采购协议, 在协议生效后, 均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协议复印件, 甲方认为必需材料样品由甲方封存, 材料进场时对照样品进行外观、 颜色等验收。 Р第十三条: 签证、 结算措施РР1、 工程经济签证措施: Р2、 设计变更、 工程量增减按协议第五条对应计算措施结算。 设计变更、 工程量增减工程经济签证措施为: 必需依据以加盖甲方印章并有甲方工程责任人签字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增减变更单, 乙方在变更实施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工程经济签证单》, 甲方在七日内审核完成, 签章后生效。 如因设计变更、 增减工程量而增加造价, 而乙方在变更实施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递交《工程经济签证单》, 则认为乙方自愿负担增加费用; 如因设计变更、 增减工程量而降低造价, 而乙方在变更实施后七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递交《工程经济签证单》, 则认为乙方放弃核实权力, 在工程结算时, 由甲方共同核认后生效, 甲方审核时间为50天, 不然视为同意乙方《工程经济签证单》, 并书面通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