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活动。 Р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和委托事项相关保密信息, 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Р 第四十条 律师应该恪守独立推行职责标准, 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不妥要求, 丧失客观、 公正立场, 不得帮助委托人实施非法或含有欺诈性行为。 Р Р 第六章 律师和同行之间纪律Р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该遵守行业竞争规范, 公平竞争, 自觉维护执业秩序, 维护律师行业荣誉和社会形象。 Р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该尊重同行, 相互学习, 相互帮助, 共同提升执业水平, 不应诋毁、 损害其它律师威信和声誉。 Р 第四十三条 律师、 律师事务所能够经过以下方法介绍自己业务领域和专业专长: Р 1.能够经过文字作品、 研讨会、 介绍等方法以普及法律, 宣传自己专业领域, 推荐自己专业专长; Р 2.提倡、 激励律师、 律师事务所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Р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 Р 1.不得以贬低同行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法, 招揽业务; Р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法承揽业务; Р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它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专业能力; Р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多种学术、 学历、 非律师业职称、 社会职务和所获荣誉等; Р 5.不得以显著低于同业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Р Р 第七章 附则РР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律师、 律师事务所, 由律师协会依据会员处分措施给处分, 情节严重, 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Р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 律师助理参考本规范实施。 Р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Р 第四十八条 各地能够依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Р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