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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资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法强制性。社会保障是遵循一定的执法制度来实施的,即国度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执法进行的,国度立法是创建社会保障制度的依据,社会保障的实施又是执法强制实行的,凡切合参加社会保障条件的,无论是否愿意,都得依法参加,并交纳保费;凡属于社会保障的东西都享有得到保障金的权利。(2)东西社会性。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的东西在总体上具有普遍性。尽管每项保障内容有一定的特定性,如社会救助范畴有限、社会优抚有特定阶层、社会保险的东西是社会劳动者、社会福利涵盖全体百姓,但都是面对全社会的,具有社会性。社会保障是全体百姓的根本权利。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东西是社会化的,其发放东西也是社会化的。(3)福利性。社会保障的各环节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不但无偿地对被保障人赐与资金给付,并且提供社会办事。而保障的小我私家一般不直接支付全部保障用度,由实施的社会保障部分自行筹集经费,实施社会保障时不能营利。(4)经济保障性。即社会保障的各组成部分从差别方面使差别条理的保障东西的最低生活、根本生活或全体百姓的生活得到普遍改进,通过保障百姓的经济稳定到达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5)时机公平性。公平分派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分派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会保障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百姓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收入高的多缴费,收入低者少缴费,同时收入高的家庭享受的社会保障报酬低,收入低的家庭享受的社会保障报酬高,从而促进公平分派。(6)收支互济性。社会保障具有统筹共储、相助互济的特点,即通过制度的形式向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小我私家收取社会保障费,以用于济助被保障东西;同时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治。(7)报酬差别性。社会保障强调享受报酬时机均等,但差别百姓因收入水平差别、受保障项目差别,因而享受社会保障的标准也差别,这正是为了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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