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工作;Р(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Р(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Р(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Р(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Р第二十八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Р第三节职能部(室)Р第二十九条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Р第三十条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Р第五章基层组织Р第一节院、系学生会Р第三十一条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Р第三十二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Р第三十三条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Р第二节班委会Р第三十四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Р第三十五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Р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Р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