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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6页)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人员应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并注明签收日期。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注明和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Р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可以留置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留置送达的,执法人员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场所的管理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注明并有见证人签名或盖章。Р第十七条 (当场处罚决定的执行)Р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Р第十八条 (备案)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三日内,执法人员应当将违法行为证据、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备案表РР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Р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Р专心---专注---专业Р专心---专注---专业Р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Р专心---专注---专业Р(附件6)等相关材料报所在机关,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备案。Р第十九条 (结案)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应当及时制作结案审批表(附件7),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一并归档保存。Р第二十条 (建立档案)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建立档案,案卷包括违法行为证据、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备案表、缴款收据、结案审批表等材料。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有关复议或诉讼的材料应当一并归档。Р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Р本规定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Р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5月20日发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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