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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7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禁止使用的渔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二)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超标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二十二条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水产品检验制度,设立或者委托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查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水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绿色、有机食品标志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水产品,可以实行免检。第二十三条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应当建立水产品进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取有资质的水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检疫合格证、产地证明等凭证。第二十四条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水产品,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如实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标准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和需要予以通报或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水产品,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任务。第二十六条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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