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的原则,很多项目就出现了高价低实用、高成本低需要的情况。所以必须对这些项目实行技术评审,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商量,把一些不实用的项目去掉。三是坚持原则把握好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标准。有些项目在装饰过程中设置一些花俏但不实用的项目,所以在预算评审时,要将这些项目单列出来,与建设单位商量要求改成实际所需项目。这样减少了资金的浪费,也同时防止奢侈浪费,使资金能用在刀刃上。其次,全过程、全方位跟踪评审,坚持凡评审项目必须深入现场踏勘,摸准第一手资料。在施工中认真核实施工方安案和施工工艺,及时跟踪管理,深入调查,做到客观公正。四、审核结果的效力不同部门批复预算支出的依据。也就是说,它不是强制性的,只是财政部门行政管理的依据,财政部门可依据评审报告并结其他实际情况进行财政支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因此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强制性。总之,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审计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之间的关系。财政作为预算管理部门,审计作为监督部门,两者分别以《预算法》和《审计法》为依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是为政府决策的需要和保证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求而提供的技术支撑。政府审计是对项目建设整体过程的合法、合规性的定性结论。两者都是政府二位一体的审核体系,为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而互为补充的。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监督之间,不存在职能的交叉、重复和矛盾,也不存在替代性和排他性的问题。财政投资评审不能替代审计监督,同样,审计监督也不能替代财政投资评审。相反,财政投资评审作为财政预算管理的环节,评审对象、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都在政府审计监督的范围之内。尽管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审计有时可能或必须同时对同一项目行使职能,但这是两个部门的两种职能,两者之间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相互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