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类别检查项目项目编号检查内容主要依据检查方法检查情况锅炉水(介)质处理8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5锅炉使用管理记录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交接班记录等。《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水汽质量定期进行常规化验分析。常规化验的频次要求如下:(一)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4.2MW的热水锅炉,每4h至少进行1次分析;(二)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但是小于4t/h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但是小于4.2MW的热水锅炉,每8h至少进行1次分析;(三)其他锅炉由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情况确定。每次化验的时间、项目、结果以及必要时采取的措施应当记录并且存档。当水汽质量出现异常时,应当增加化验频次。注:工业锅炉常规化验项目一般为硬度、碱度、pH,有除氧要求时还应当检测给水溶解氧含量,采用磷酸盐作防垢剂时还应当检测锅水磷酸根含量,对于蒸汽锅炉还应当检测给水和锅水氯离子含量并且计算排污率。电站锅炉常规化验项目由使用单位根据锅炉参数和水汽质量要求确定。第二十九条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分为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和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其中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包括水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和有机热载体检验。第三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G5002)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并出具报告。抽查锅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查看记录是否建立,有无具有水处理操作资质的人员签字,定期检验报告是否由检验机构出具。检查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