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属广义上的专有出。具体体现为:A、作品文字修改权对作品文字性的修改是指出版者对准备复制发行的作品所作的语句通顺,文字润色,标点符号使用的修正等不改动作品容的文字变动和处理。对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B、报刊出版者的投稿选登权指报刊出版者依法享有的自由选择投稿刊登在其出版物上的法定选择权。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C、报刊出版者的作品、摘编权指报刊出版者对其他报刊已刊载的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摘编的外,依法享有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在其出版物上的权利,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声明是指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D、图书出版者的重印、再版作品权指当图书出版者出版的图书在市场上脱销后,其依法有权重印、再版作品,但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所称图书脱销。图书、报刊出版者在依著作权法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必要的出版义务。2、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许可或禁止他人利用自己的表演活动的专有权利。其中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行为。表演者是指公开以表演的方式传播作品的人(演员、演出单位)。只要某人表演的是作品,即构成表演者。体操运动员不是表演者表演者权的客体,不是有关节目,而应当是表演活动本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音等的组合。即受保护的是表演者表演活动的过程。表演者权相比较其他著作邻接权,是特殊的邻接权,其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其他著作邻接权只有财产权利。表演者个人对艺术的理解和风格不同,表演是表演者人格的延伸。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如下的具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