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院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校内42872110或42872119电话报警,学院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预案实施扑救火灾。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一)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每季度对全院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重大节日及寒暑假另组织专人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二)各单位、系防火责任人应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三)学院防火重点部门及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巡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五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管理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六条防火重点部位、重点单位每日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灯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