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2、?引进和培养法律人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精通所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引进或利用一些精通业务和知识全面的人才,同时将自己的注册会计师培养成既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以便更好地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3、?加强与一些专业法律组织机构的合作。前面论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其实还可以与其他如法院、检察院、社会公证机构等专职法律组织和机构开展合作。如接受法院委托,参与企业破产清算;接受检察院委托,对经济案件进行调查;接受社会公证机构委托,进行经济案件证据鉴定等。 4、营造良好的法律服务环境。(1)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统一管理,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纳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管理和指导,规范法律服务的竞争秩序。(2)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指导性规范,引导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3)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监督机制。首先,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监督;其次,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完善的监督机制;最后,引进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