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应对照表3.3.5选定。表3.3.5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建筑用电类别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W/m2)居住建筑用电20~60W/m2(或1.4~6kW/户)公共建筑用电30~120工业建筑用电20~80注:表中三大类建筑以外的其它各类建筑的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的选取,可结合建筑的具体情况和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确定。集镇、村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负荷指标。一类居住用地用电负荷指标上限可取10kW/户。4供电电源4.1供电电源种类与电源规划4.1.1供电电源可分为规划区内的发电厂和接受规划区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站两类。4.1.2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能源政策、能源布局,综合研究当地能源资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地统筹规划供电电源。4.1.3电源规划建设应充分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积极发展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采用大容量、高效能的火电工程,并推进核电站工程建设。4.1.4提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有序地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增加农村电力供应,促进农村电气化。4.1.5有足够稳定热负荷需要的,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4.1.6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电力行业规划),在科学预测用电负荷的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平衡,确定不同规划期限内的电力余缺额度,确定在规划区内需要规划新建、扩建发电厂的规模及装机进度,或接受规划区外电力系统电能的容量;应根据国家或区域的跨区输电规划,加强电网间的电力电量交换。4.1.7应根据用电负荷分布状况、电网结构和电力系统稳定、经济、安全运行的需要,合理确定电源点的数量、布局和连接方式,组成多电源的电力供应系统。4.1.8应协调好电源布点与江河、港口、铁路、机场、国防设施和其它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