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通信系统应加强现代化管理,应逐步建立微机监控中心,对全通信网运行情况实行监控。Р6.3.1 此条是在原第117条条文上修改,主要是说明城网自动化的内容是包含:变电所综合自动化,调度自动化,配电网自动化与负荷管理自动化四个方面,目前各城市在城网自动化方面进展程度差异很大,多从调度自动化与变电所综合自动化起始进行,少数城市对负荷管理自动化也做了一些工作,但配电网自动化则由于网络结构陈旧,设备更新改造工作量大,及投资资金不落实等等因素,很少开展,因此自动化的实施只能根据本城市实际情况逐步分期的进行。Р6.3.2 此条仍按原第118条条文,主要说明调度所及变电所自动化内容。Р6.3.3 此条是说明负荷管理自动化的要求,原第119条内容已列入6.3.4条,故删去。Р6.3.4 调度所与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具体内容与需要实现的功能,能源部已颁发《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应按照其要求实施。Р6.3.5 仍按原第121条条文,未作更改。Р6.3.6 此条是新增加的,由于我国变电所自动化工作起步较晚,多在已运行的变电所内增加的,因此难免设备重叠,功能重复,如很多仪表装置在实现自动化后成为多余。因此在新站规划时应当吸取教训,统一考虑,以节约投资。Р第七章总的说明是原第122条内容中对特种用户供电的规定。文字略作修改。Р7.1.1 此条是在原第123条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除原列四类情况为重要负荷外,凡高级宾馆、大型商场、重要集会场所或高层娱乐场所,中断供电将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及严重后果的亦应作为重要负荷处理。对高层住宅楼将在以下第7.5章中叙述。Р7.1.2 仍按原第124条条文。Р7.1.3 仍按原第125条条文,未作更改。但将“保安备用电源”一词均改为“保安或备用电源”,因为两者含意不同。Р7.1.4 仍按原第126条条文,未作更改。Р7.1.5 仍按原第127条条文,未作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