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当为二人。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十五、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作出解释或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该条主要包括四层含义:第一,受理村民申诉的机关和部门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二,村民申诉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必须写清申诉的事由、时间、人员等。第三,受理机关和部门在接到村民申诉后十五日内,必须做出解释或书面处理决定。第四,申诉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民政部门应该认真负责地对村民申诉反映的问题,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依据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对申诉村民反映问题作出解释或处理决定,该纠正的纠正,该处理的处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十六、以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是否有效?村民该向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十七、当选的村委会成员是否可以被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