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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综合利用企业应事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设施进场前向区城管局书面提出余泥渣土的受纳运营方案。余泥渣土综合利用活动应当与临时受纳场运营协调统一,服从临时受纳场整体运行管理要求,并接受区城管局监督检查。第五章收费标准及运输车辆管理第三十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合法经营、自负盈亏、按章纳税,接受财政、税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运营管理单位应对进场余泥渣土准确计量,并可制定余泥渣土处置收费标准。余泥渣土处置收费标准应根据临时受纳场投资、运营管理成本,结合市场情况制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及物价部门批准后,报区城管局备案。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行业收费标准,运营管理单位应按该标准执行。第三十一条运营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受纳场现场秩序管理,并查验进场排放余泥渣土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及其他准运证件。运输单位应随车附带建筑废弃物来源、数量等证明资料。进入临时受纳场的运输车辆、人员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进场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禁止不符合要求的余泥渣土的运输车辆进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受纳场出入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监控进出受纳场的车辆;指派专人严格核实相关资料,登记进场车辆的车牌号、进场时间、载重量等信息,按月制作报表报送区城管局。第六章临时受纳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经审批许可的临时受纳场,应接受区城管局监督考核,未达到建设、运营管理规范要求的,由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整改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终止临时受纳许可。第三十四条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规划国土、环保水务、街道办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临时受纳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广东省垃圾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龙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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