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21负责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需要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向所在系统主管行政机关申报,由各系统主管行政机关审核汇总后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同时提交节能改造方案、项目建议书等书面报告;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计划和资金预算并上报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财政资金,根据资金情况开展节能改造;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各系统主管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系统主管行政机关等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报告并分别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22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会同宣传部、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广新局、卫生局、体育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根据省管局有关安排,确定节能宣传周宣传内容,印发节能宣传周通知,组织有关节能宣传活动;总结全市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或局领导、省局上报总结。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每年年初,制定全年节能培训计划,研究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起草节能培训通知,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正式印发节能培训通知,组织节能培训会议。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23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工作;会同监察局、发改委、住建局、质监局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