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条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一条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本机构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二条?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三条?本机构凡有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十四条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董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四)?发生分立、合并的;(五)?董事会决义终止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七)?自行解散。第五十五条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口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六条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十七条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偿债:(一)?应退学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口起15口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九条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六十条?本机构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