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Р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Р Р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Р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 Р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Р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Р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Р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历史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Р(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Р(三)发生分立、合并的;Р(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Р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Р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Р第四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Р第九章附则Р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Р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Р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Р Р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