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制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实责任,使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第三章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七条各股室(站、队)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股室(站、队)所属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第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股室(站、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办公室负责机关设施、消防、防雷、用电、公务用车等方面的安全监管。监测站负责局实验室化学药品的管理。监察大队负责企业安全隐患查处和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局安全办公室、各股室(站、队)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