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投标人需提供书面投标文件七份,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含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产品样品:进口通风柜1台、实验室边台1台、控制系统1套,另提供产品彩页一份。除特别说明外,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采用书面方式。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5.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产品样品可不密封。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招标人不接受其参加投标:4.2.4.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4.2.4.2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投标且限制期限未满的。4.2.4.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须知第3.5.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