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Р2.2.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Р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确认回执,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Р3. 投标文件Р3.1 投标文件的组成Р3.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产品样品等四部分组成,每部分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Р3.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Р3.1.2.1投标函、履约保证金缴纳承诺函; Р3.1.2.2商务条款偏离表;Р3.1.2.3技术规格偏离表;Р3.1.2.4营业执照复印件;Р3.1.2.5投标人业绩。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原件作为证明材料,并列出业绩清单,清单中包括使用单位名称、装置名称、规格型号、投运日期、联系方式、运行状态证明等信息。Р3.1.2.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Р3.1.3技术方案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Р3.1.3.1供货范围及技术说明书,具体包括:Р3.1.3.1.1投标供货报价的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Р3.1.3.1.2产品技术性能数据和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包含对招标要求的响应);Р3.1.3.2供货范围及技术说明书的编制要求:Р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及参数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必须对所提供设备材料的具体参数值据实应答,并应提供生产厂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否则视为不响应或不接受招标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