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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解析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纳税人的税务情报资料,如纳税人的银行往来、利润分配、资金转移等情况,以供分析判断。其次,两地在征税方面应相互提供协助,可互相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如代送纳税通知书,代为对纳税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等。由于这种协助在传统上涉及主权观念及国家的主权利益,通常在一般国家之间难以真正实现。香港回归后,消除了国家主权的障碍,这种协助应成为香港与内地之间正常的税收关系。另外,两地之间还应进行税务管理上的合作,互相为税务人员入境进行税务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四关于香港与大陆之间投资和贸易的税收待遇问题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从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以及发展本国经济的角度出发,都在税收上对外来投资给予一定的优惠。我国也不例外,规定了许多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给予“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等。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投资关系已成为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但由于香港和内地适用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而且从目前看有必要继续鼓励香港的企业和个人到内地投资,因此,对香港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仍然按外商看待,使其继续享有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待遇。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间的贸易也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两个不同关税区之间的贸易。由于两个关税区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差异,因而需要在两地间进行相应的协调。香港是自由港,对进出口的货物不征收关税,但对进口的烟、酒、饮料和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内地对进口的货物都要征收关税,而且还要征收进口消费税和增值税,对出口的部分货物征收出口税,但出口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待遇。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之间的贸易关系和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内地从香港地区进口的货物,应按最低税率征收关税,并应适当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内地出口到香港地区的货物则继续享受出口退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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