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 结算按下列第 项办理:(一)乙方收到标的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首笔货款(大写) 元,验收合格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大写) 元。(二)乙方收到标的后 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汇入(大写) 元,验收合格后 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汇入(大写) 元。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第十二条 甲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补足、更换或退货,造成损失的按有规定赔偿损失。甲方迟延交付标的的,按“延迟时间(天)×迟延标的价款(元)×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支付价款的,按“延迟时间(天)×迟延标的价款(元)×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电话: 邮编: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