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全成本作为转移价格,一方面,会使卖方得不到任何利润;另一方面,卖方的成本全部转移给买方,客观上使卖方经理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和压力。2)买方则需要承担不受它控制而有其他部门造成的工作效率上的责任。因为对于买方而言,制造部门的成本无论高低都将全额转移给它。所以如果不克服以上缺陷,采用以完全成本为内部转移价格,对买卖双方业绩进行评价,就会出现偏差。通常情况下,该方法主要作为企业内部各成本中心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计价、结算依据。尽管以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得出的完全成本作为转移价格缺乏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它们还是被广泛运用。用标准成本取代完全成本,来弥补完全成本的缺陷。因为标准成本可以减少低效率问题,有利于明确经济责任,便于正确评价各责任单位的业绩。但是,它仍然无法真正解决实际完全成本导致的目标不一致的问题。因为即使是采用标准成本,仍然存在将卖方的固定成本作为买方的变动成本处理的问题,由此决定了它仍不能很好地解决目标一致性的问题。另外,如果卖方生产能力有剩余,可以按变动成本转移;若卖方无闲置生产能力,则应以市价为其转移价格。以变动成本为转移价格存在以下问题:(1)以变动成本为转移价格会使买方过分有利。(2)这种方法只能用于成本中心,因为如果责任中心只计算变动成本,就不能用投资利润率、剩余收益和经济增加值对该中心进行业绩评价。(3)如果无限制地将一个责任中心的变动成本转移给另一个责任中心,将不利于激励成本中心经理控制成本。以实际成本为基础的加成价格,制定转移价格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提供商品的一方能够通过商品的捉供获得一定的利润,可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但实际成本加成价格也存在缺陷,会将提供商品一方的浪费转嫁给买方,削弱了双方降低成本的责任感,导致责任中心经济利益的不合理分配。同时,加成的利润率的确定很容易掺杂一定程度的主观随意性,而加成利润率的偏高与偏低均会影响对双方业绩的正确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