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及个人。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奖励一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为30~50项。第八条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主要奖励在地理信息工程建设、地理信息科学普及、推动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开展协会活动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项目、单位及个人。地理信息科技专项奖包括若干奖项,其奖项的设置和授奖数量,根据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协会工作需要,由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第九条中国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申报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第十条申报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规则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并向奖励委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评审规则由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制定。第十二条奖励委根据评审委的建议,作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定。第十三条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地理信息信息系统协会、国家测绘局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四条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来源:国家测绘局投入、社会力量资助、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筹措。第十五条对获得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奖项,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国家测绘局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国家科技进步奖。并建议获奖单位的上级部门予以表彰,作为业绩记入个人档案。附则第十六条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国家测绘局撤消奖励、追回奖金。第十八条参与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泄露、窃取技术秘密、剽窃科技成果的,将视情节予以处分。第十九条本条例由中国地理信息信息系统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