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代表都纳入到协商谈判中,充分互动对话,发挥各方积极性。其次,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 A类,招标投标主体的基础数据。如营业范围、规模、资质等。当前该类数据离散地分布于工商、税务、海关、劳动、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这些数据大部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应当公开的内容,因此应依法、强制、无偿收集,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B类,承包商及主要人员所受到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数据。当前该类数据离散地分布于企业所属行业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各级法院。此类数据的收集、公开工作会受到部门利益、地方保护的掣肘。为减少阻力,数据首先在政府内部及其它招标人处共享,然后逐步向社会公开。 C类,各地、各行业、各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包括有关标的的技术参数、价格等交易条件、合同实施状况等。这类数据量最大、最分散,也最值得挖掘,分散于各个招标人以及招标行业主管部门。这类数据属于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信息,甚至涉及到商业机密,应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便收集和共享,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于此类数据的挖掘、分析工作,其结果将对优化招标投标工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招标效率产生不可限量的推动作用。 D类,各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对承包商的评价信息。当前事后评价这项工作在中国尚未大范围开展,导致这部分信息比较匮乏,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更谈不上对于评价结果的使用。这类信息对于净化市场环境、建设诚信体系是极为重要的,应当积极稳妥地推动相关工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技术手段,有望突破招标制度建设零和博弈的僵局,额外降低的成本和增加的收益使得“增量改革”成为可能。应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得出有价值的信息,是应用数据促进招投标内涵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优化新时期招投标,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提高中国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