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会报告;Р(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Р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Р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Р第二十六条: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Р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Р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执照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Р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Р(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Р(二)股东会决议解散;Р(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Р(四)公司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Р(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Р(六)宣告破产Р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Р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Р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Р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Р第三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Р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Р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Р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Р全体股东签字:Р 印刷公司章程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