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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害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福建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福建省著名商标条件的; (二)有效期限届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的; (三)福建省著名商标因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未续展而丧失商标权的; (四)因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者死亡,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丧失商标权的。第十八条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不得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禁止使用已失效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第十九条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或者扩大福建省著名商标所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 (二)利用福建省著名商标信誉,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 (三)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第二十条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著名商标发生变更、转让、许可、质押等事项时,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该《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收缴该《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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