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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典型案例:从一起典型网络泄密案件看过失泄密的认定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论国家秘密,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国家秘密等。互联网环境下,各种发布、上传、转载、引用等行为构成故意泄密的共同前提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处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所谓“明知”主要包括2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已经过某种渠道了解到自己处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二是行为人对自己处理的信息来源、性质不甚了解,但该信息载体上明确标志了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实践中较多地存在一种现象,就是不计后果地随意上传、转载真伪不明但标有密级或其它国家秘密标志的信息,这种情况应当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使经鉴定相关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也应当作为未遂情节处理。2.过失泄密的认定。过失泄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形。“应当预见”,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保密法律法规上的义务,而且在行为时能够正确认识到结果内容。互联网环境下,同一信息在政府网站泄露,或是在社会网站泄露,认定结果可能截然不同。政府网站对所发布政府信息负有保密审查义务,除特殊情况外,政府网站泄露国家秘密应当认定为过失泄密。而普通公民在各类论坛、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传播信息导致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认定则需要具体分析,在排除主观故意之后,应当综合行为人的知识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和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加以认定,如无其它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的证据,一般不能认定构成过失泄密。3.互联网企业的义务。在互联网泄密案件查处过程中,提供运营服务、接入服务、信息浏览、数据交换以及其它服务的互联网运营商、服务商负有相应的配合调查、情况报告和信息删除义务。保密法第二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提取保存证据、降低损害程度都至关重要,无论相关互联网企业在泄密案件中是否负有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要求其积极履行以上义务以保证泄密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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