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龙山镇委员会Р失泄密报告制度Р 一、报告制度Р(一)各单位、各部门对失密、泄密实行一事一报和半年、年度报告制度。Р(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所有失泄密案件,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发生、发现的所有失泄密案件,在发现或接到失泄密案件报告后,除迅速制定查找方案,及时查明情况,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发现情况按要求报送镇保密组织,由镇保密组织上报县国家保密局。Р(三)遇失泄密案件情况复杂,在限定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在上报该案件后的一周内,对其作一次补报。Р (四)下列失泄密案件除按上述规定报告外,当事人、知情人或有关保密工作机构、部门,在发现或接到失泄密案件报告后,除采取紧急措施外,要立即向县国家保密局报告。Р 1、失泄国家核心秘密(绝密级)的案件以及其它重大失泄密的案件;Р 2、向境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Р 二、报告程序Р (一)所有发生、发现失密、泄密案件的当事人、知情人必须立即向本单位、本部门保密组织报告,单位保密组织在接到报告后,要按上述时限要求,向上一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同时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Р(二)干部职工在公共场所、各种车辆以及马路上拾到的各种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应送交所在镇保密组织,或直接送交县国家保密局。Р 三、附则Р (一)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失泄密报告制度和程序。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以致影响及时追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按有关保密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或经办人以及有关领导者的责任。Р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失泄密报告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