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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类修理厂开业应具备的条件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低于初级。6.3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6.3.1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至少有二名质量检验员。6.3.2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试车员可由质量检验员兼任。6.4财务人员应至少有二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7.质量管理条件7.1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7.2必须具备所维护、小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7.3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进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7.4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8.安全生产条件8.1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8.2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9.环境保护条件9.1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9.2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和设施,使之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10、流动资金条件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11、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11.1中外合资(合作)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除应具备合资(合作)维修企业特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11.2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护和小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12、承担救援维修条件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具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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