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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教育乱收费实施方案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68KB

文档介绍
特别强烈的加重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存在教育乱收费的行为,但尚未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行为,又能及时进行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或清退乱收费款项,纠正错误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处理。第十条凡因教育乱收费行为被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受到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理的,取消被追究责任人所在单位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同时取消被追究责任人本人当年度职级评定职务晋升及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实施乱收费的,参照本制度实施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被追究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调查处理教育乱收费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负责进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与教育乱收费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二)?在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或行风评议代表、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三)?上级机关和同级监督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四)?在新闻媒体上被公开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查的。第十五条对署实名的投诉人、检举人,应当告知调查和处理结果。第十六条决定进行调查的教育乱收费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第十七条对教育乱收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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