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Р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Р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Р 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Р 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Р 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Р 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Р 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Р 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Р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Р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Р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Р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Р 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Р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Р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Р,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Р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Р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Р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Р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