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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教发〔2014〕79号市级骨干教师评定要求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526KB

文档介绍
后,下达培训任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审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培训资格。第五章骨干教师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中小学教师系列荣誉称号,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市、县、校三级管理、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的体制。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第二十二条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和修订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做好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区(县)教育局协助管理,做好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所在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建立考核制度。对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采取学校、区(县)教育局考核、区(县)教育局、市教育局复核的方式进行。1、学校负责组织对骨干教师在校内相关工作的考核,公示后报区(县)教育局复核。2、区(县)教育局负责对骨干教师学校考核内容的复核和对相关工作的考核。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复核。3、市教育局负责对区(县)教育局考核内容的复核和对全部考核结果的汇总,并公示后予以认定(考核成绩80分及以上为合格)。4、年度考核内容及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3、4。5、年度考核于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学校须于10月10日前将考核材料报市教育局,经市教育局复核、公示后予以公布。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的相关工作及材料的时间按学年计,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9月1日。6、骨干教师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保留1年称号,取消当年奖励,下一年考核再不合格者,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者,直接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须考核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县)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同意后,按考核不合格处理。第二十四条骨干教师所在学校要建立骨干教师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其考核、奖惩情况等。第二十五条市、区(县)教育局要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骨干教师的业绩、综合考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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