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201 |  大小:1406KB

文档介绍
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Р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Р序号Р地点类别Р噪声限制值[dB(A)]Р1Р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Р90Р2Р主厂房碎煤机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Р(室内背景噪声级)Р无电话通信要求时Р75Р有电话通信要求时Р70Р3Р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Р70Р4Р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Р70Р5Р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Р60Р6Р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Р60Р7Р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Р55Р注:1.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Р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Р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Р1 范围Р本部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人身伤亡和重特大事故发生而必须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和应遵守的强制性要求。Р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包括核电站的常规岛部分)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调试、启动等工作。Р3.1.5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危险区域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他用。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