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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方法及对策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当事人往往情绪比较激动,说话可能没有分寸,甚至会把无名怒火撒到警察头上。针对这种情况,调处民警必须保持头脑冷静,予以对方充分的理解,尽量避免产生对立面,等当事人情绪平静了,理智清醒了,再充分发挥“说得过”的本领,耐心细致做工作。有时候群众口头上接受了,但易于反复,刚出门心里又后悔而不去履行,这时民警应认识到距离成功仅有一步之遥,切忌心情急躁而出语不逊,要耐心地进一步向当事人阐明不履行协议的利害关系,努力协助其履行,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对案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防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时,另一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产生新的矛盾,避免由此引发新的上访问题5是隔离法。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比较激动,要想办法把双方当事人隔离开,使双方暂时脱离接触,避免受到来自对方的直接刺激。让当事者首先冷静下来,对双方进行有关的法律、公德教育,继而能够理智地分析和面对眼前的问题。与此同时,则通过各个劝说的方法,使双方逐步缩小意见差距,在双方意见接近时,再提出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6是感化法。调解工作中的感化法,是指警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在人的心理结构中,情感与认识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当事人之间情绪障碍消除,才能使人恢复理智,才有利于调解信息的输入。7是权威法。古人说:“人微言轻,人贵言重”。说的是具有权威性的人所说的话可信度高,别人容易认同。因此,为了做好调解工作,警官一方面应加强自身的修养,提高自身的素质,以提高自身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同时,还应邀请就近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参加调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往往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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