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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税务风险探析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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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义务人,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税收条款如何表述,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改变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不是负税人,因此代扣非居民企业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所承担的税金与公司的收入并无相关性,所以不能作为公司的合法税金在税前扣除。因此包税条款下,约定由境内的付汇机构来承担相关的税费,有可能会导致公司负担的税费部分无法税前扣除,从而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境内公司应当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由境外机构自行承担税款。如果境外机构岀于对中国税制的不了解,而拒绝签订承担税款的税收条款,那么可以要求境外单位提供的形式发票金额为包含代缴税款的总金额,这样可以凭借含税的形式发票,予以税前扣除第三,涉税备案的风险。根据国税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的第40号公告,境内支付或个人向境外机构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上的,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外汇资金的税务备案针对以上涉税备案事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付款不需要进行事前备案,但需要按时完税。部分企业未能正确地理解2013年的“40号公告”的文件内容,误以为5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支付不需要扣缴税款,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二是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外汇支付的事前备案,将一笔5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汇汇款支出拆分为几笔,分次支付,这种情况也是税务局稽查重点关注的工作内容,极易导致税务风险因此境内企业一定要正确理解文件内容,不抱有侥幸心理,按照规定做好境外付汇的备案和完税工作(作者单位为北京新意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参考文献[1]?国税函[2009150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S].[2]?国税函[20101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S].[3]?国税发[2009]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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