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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予以公告。(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五)听证的实施。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六)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四、期限(20分)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对外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6分) (二)行政许可采取统一或者联合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本级政府确定的办理时限。本级政府未明确的,不得超过四十五日。(6分) (三)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4分) (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期限内完成。(4分) 五、收费(15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一)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收费未全部上缴国库的; (三)未使用正规收费票据的。六、变更与延续(每项3分,共6分)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应当依法准予变更。(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七、卷宗档案(每项1分,共8分) (一)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整体美观。(二)卷内目录填写规范。(三)卷内材料按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排列,并与卷内目录顺序一致。(四)卷内材料有规范完整的页号。(五)装订整齐。(六)纸张无破损。(七)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八)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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