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十环函〔2019〕552号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十堰市土地利用、城市总体规划。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建设可行。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六里坪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堆场、装卸产生的颗粒物经过洒水降尘、厂房密闭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项目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车间内的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四)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五、本批文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十堰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2月23日抄送: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丹江口分局、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湖北浩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3日印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